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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社保卡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8-06-06     浏览次数:0

1社保卡与过去使用的医保卡的联系和区别?

答:社会保障卡将替换目前使用的医保卡,其具备的功能、使用方法与医保卡一样,但社会保障卡应用范围更加广泛,除医疗保险外,随着工作的开展,社会保障卡还将逐步应用于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公共就业服务、人事管理、劳动关系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另外,相比原医保卡,社会保障卡增加了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缴费和待遇领取、金融支付功能。

2为什么一定要激活社保卡的金融功能?

答:一是社保缴费、待遇发放的需要。“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五大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的发放、保险费缴纳,以及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的领取,以后均需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来实现。

二是医疗就诊的需要。使用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时,如出现个人医保账户余额不足或者需要个人自缴费用等情况,可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进行支付。

三是银行金融服务的需要。社会保障卡不但具有社保功能,同时也是一张银联借记卡,激活后,可实现转账、缴费、理财、网上支付等银行卡的所有功能。

3、社保卡如何办理挂失?

答:社保功能挂失方式有短信挂失、窗口挂失和12333电话语音挂失。

短信挂失:持卡人可以使用信息采集时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GS#社会保障卡号#社会保障卡密码或GS#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卡密码至10639006进行社保功能挂失。

窗口挂失:持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挂失。代为办理的须提供双方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2333电话语音挂失:持卡人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通过自动语音提示办理挂失。

4、社保卡如何办理解除挂失?

答:卡挂失后,若找回挂失的卡片且未办理补卡申请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申请社保功能解除挂失;同时到合作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申请银行功能的解除挂失。

5、如何办理社保卡补换卡和修改社保卡密码业务?

答:本人携带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楼政务服务大厅(地址:维明北大街118号,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若身份证丢失,需携带户口本本人页或临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联系电话:67799131  87889131

需要办理省直单位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密码更改、首次制卡、异地就医人员重置密码等业务请联系此单位。

6、如何办理社保卡的注销?

答: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在办结各项社会保障业务注销手续后,先到单位医保办公室办理卡注销手续;再到合作银行办理金融功能的注销。

7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及超过起付标准后个人负担比例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就医便利化水平,方便省本级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经研究,从2018年5月21日起取消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参保人可持卡任意选择省本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费用累计,不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1)参保人员在表内指定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个人负担(个人账户或现金)400元(含)后,个人账户负担20%,医保基金负担80%;个人账户没有余额的个人现金负担30%,医保基金负担70%。

2)门诊就医医保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暂定2000元。

省本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河北省人民医院、亚洲bet356体育在线官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医院、河北省中医院、河北省老年病医院、河北省直机关第一、第二门诊部、河北省儿童医院、河北省胸科医院、河北以岭医院、河北省优扶医院、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石家庄市第五医院、石家庄市中医院、河北中医学院门诊部(新石北路)、石家庄市第一、第二、第三医院。

8、慢性病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

1)具备门诊慢性病资格人员在个人选定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没有起付段,个人账户有余额负担10%,医保统筹基金负担90%;个人账户无余额后,个人负担20%,医保统筹基金负担80%。

2)慢性病报销标准继续执行相应病种限额。已咨询省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85518173,文件较早正在查询。

9、参加10%补助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限额及分段报销比例

教职工需要住院时,可根据病情自愿选择石家庄市内任何一所省医保定点住院医院治疗。省医保定点住院医院名单已经上传到河北医大教职工医保群(群号513186402),可以下载查看。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的住院医疗费年度最高限额为20万元(含)。

2住院起付线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标准分别为300元、390元、48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

3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段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段,个人负担比例(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在职职工7%、退休职工5%。

4)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额达到20万元后,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继续报销,报销限额为20万元。

5)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段,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为15%,不区分在职与退休,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

以上增加支出部分,由10%补助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

6)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床位费限额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30元、40元、50元。参加10%补助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床位费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情况,适当提高住院床位费日报销限额。

10转外就医管理

1)为方便参保人员转诊住院,参保人员既可转往省内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也可以转往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住院,但需事先向省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且转往的医疗机构应为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2)属急诊住院的,需在7日内向河北省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不限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备案所持材料为患者社保卡、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报销时要带上医院诊断证明、入院记录、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明细表和发票。

3)急诊抢救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无钱支付的,个人现金自负。

11、省外住院就医按就医地医保目录报销

1)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常驻外地、转诊转院、急诊住院)在省外住院就医。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结算的住院医疗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就医地医保目录(药品、诊疗、耗材、床位费)结算;个人垫付现金的,参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报销。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常驻外地、转诊转院、急诊住院)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段、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段,个人负担比例在各段均提高10个百分点。

3)参加10%补助医疗保险人员(包括异地安置、常驻外地、转诊转院、急诊住院)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个人负担比例在职职工为10%、退休职工为8%。

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少负担部分,由10%补助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

4)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常驻外地、转诊转院、急诊住院),在省外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之外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暂不提高个人负担比例。

由于国家关于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还处于试行、调整完善阶段,上述报销比例规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省本级医保基金状况适时调整,经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12、教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是多少?

1)在职职工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缴费基数的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纳(缴费基数的7.75%)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构成。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单位缴费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35周岁以下的为0.5% ;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为1%;45周岁及其以上的为2%。

  在职职工年龄段发生变化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次年起,为其变更个人帐户记入比例。

2)退休职工

按上年度养老保险统筹口径计算的养老金总额为缴费基数(不含交通费和补发的养老金),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6%的比例全部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账户。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一次性补助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个人帐户的一次性补助。不满35周岁的注入150元;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注入300元;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注入500元;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注入550元;70周岁及其以上的注入700元。冀人社发〔2011〕6号

13、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如何办理手续

需要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请到中山校区门诊部省医保办公室办理,负责人为张连巍,联系电话13313116165,每年11月份统一办理。

    14、异地就医住院医疗机构的选择(2017年2月月3日)

在跨省异地就医工作试运行阶段,为方便您在安置居住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暂时打破异地安置只能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能够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您的住院就医机构。

    15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待遇政策(2017年2月月3日)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温馨提示:跨省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16常驻地工作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如何体检?

可在当地个人的两所定点(经省医保局批准备案的)医疗机构体检。健康体检结束后,35岁(含)以上人员向其个人帐户注入560元,35岁以下人员向其个人帐户注入300元。

17非因工意外伤害认定及医疗费结算方式(2018年1月2日起执行)

1)入院时填写非因工意外伤害申请表,并在就诊医院医保办备案。参保人员以非因工意外伤害原因住院时,由参保人(或亲属)和首诊医师共同填写《河北省省本级非因工意外伤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申请表》,患者(或亲属)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医院医保办备案。

2)初审。医院医保办即时对参保人(或亲属)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请表》及初审意见录入医保管理系统,提交医保局复核。相关证明材料由医院医保办存档备查。 

3)复核。省医保局2个工作日内对医院医保办提交的《申请表》做出复核意见。通过复核的,参保人出院时直接结算;对未通过符合的以及难以判断受伤原因的,参保人出院时现金结算。

4)未通过复核的情况处理。对未通过初审与复合的情况,参保人现金结算出院后,由参保单位3个月内到省医保局提交申请,并补充说明材料,经再次复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报销;不符合条件的人个人承担。

5)在异地发生非因工意外伤害和紧急情况下在非省本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现金结算,持有关材料证明在3个月内到省医保局报销。在异地发生非因工意外伤害和紧急情况下在非省本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现金结算,持有关材料证明在3个月内到省医保局报销。

18、如何办理生育备案手续?

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怀孕后,带准生证到学校计生办办理力备案手续,出院时即可直接报销。

19、慢性病办理程序

1)办理时间

门诊部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年度省本级医疗保险慢性病资格申报有关事宜通知时间和要求进行办理,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上报时间3月16-22日、8月16-22日)。具体以省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通知为准。主要程序包括:名单申报时间、参保人员体检时间、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专家评审、公示时间及办证时间。

2)个人申报材料(2018年上半年通知要求)

⑴原发病史资料及近期病史资料(门诊病历复印件和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化验、超声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心电图、MRI片、X光片、CT片等报告单复印件);

⑵申报人本次慢性病体检的报告复印件和近2年的公务员体检报告复印件等申报资料报送省医保局。

⑶免予慢性病体检的人员、病种、项目:

予以免检的人员:常驻外地的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申报时年满70周岁以上或有严重肢体障碍、行动确实不便的人员;近6个月内因相关疾病在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二级以上医院住过院的。

予以免检的病种:恶性肿瘤、震颤麻痹、血友病、精神分裂症。

予以部分免检的项目:申报慢性病种有胃镜、骨穿、CT或MRI等检查项目,在近六个月内有三级以上综合医院检查报告的,以上项目免检;对申报冠心病曾做过冠脉造影或冠脉CT且报告支持冠心病结论的,不须再做冠脉CT检查。

对免检人员或项目,需个人提交申请、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后统一申报,申请书需放入申报资料。

⑷一人申报多个病种的,可复印相关病历资料,按病种分别装袋(大16开档案袋),将申报表复印件贴在袋外,原件装于袋内。

⑸慢性病申报资料不予退还。

2038种慢性病名称

1)恶性肿瘤;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4)、支气管哮喘;5)慢性心功能衰竭(Ⅱ级及以上);6)慢性房颤;7)高血压病(具有心、脑、眼底、肾、血管损害合并症之一);8)冠心病;9)心肌病(原发性);10)消化性溃疡;11)慢性肝炎;12)肝硬化;13)慢性肾小球肾炎;14)肾病综合症;15)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16)再生障碍性贫血;17)白细胞减少症;18)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19)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0)甲亢性心脏病;21)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2)皮质醇增多症;23)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24)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25)糖尿病;26)系统性红斑狼疮(多系统受累);27)系统性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28)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功能受限);29)脑血管病(具有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缺损体征);30)多发性硬化;31)震颤麻痹(帕金森病);32)运动神经元病;33)重症肌无力;34)精神分裂症;35)结核病;36)股骨头坏死;37)慢性骨髓炎;38)血友病。

说明:由于省医保政策涉及内容多,国家、河北省医保政策时有调整,如有变动,以新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