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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证明

发布时间:2017-09-13     浏览次数:0

    一、常用几种公积金支取:

  (一)购买商品房的

    1、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购二手房提供买方、卖方、中介三方买卖协议或房管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集资建房提供购房协议及票据,单位还应当提供发改委批文、自建住房批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供借款合同的原件复印件及近期还款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省直公积金贷款只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1、如果合同是配偶名字的,需再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如合同是直系亲属的名字,需再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支付房租的

    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市房管局出据的证明信且证明信只当月有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我单位每年12月份统一办理一次,需办理支取的请于12月15号之前将上述材料交房管科。

    (四)支付物业费的

    我单位于每年11月份统一办理,需要支取的职工到自己所属部门报名,各部门于11月15号之前将名单报到房管科。

    (五)离休、退休、退职的

    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待省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厅正式批文下达后统一办理;

    (六)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指定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指定领取人的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公证书上要写明公积金数额、继承人和指定领取人)。

 二、几种特殊情况的公积金支取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住房坐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坐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2、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坐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坐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修房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二)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提供有关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

    (三)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供县级以上医院重大疾病诊断证明;

    (四)出境定居的

  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本人户口簿、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八)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以上或未满两年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

    提供集中封存通知书、身份证;或者相关提取证明材料;

注:1、我单位于每月20号左右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支取业务,请需要办理公积金支取的职工于每月15号之前将所需材料交到房管科;

2、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身份证除外)及复印件各一份;

公积金专管员:高莹;联系电话:86265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