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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间学生住宿规定》冀医后字〔2010〕1号

发布时间:2017-05-03     浏览次数:0

1、寒暑假期间一般不安排学生住宿。学生公寓自学校放假之日起第三天封楼封门,停止供水、供电,暖气减压。开学前三天开门,外省籍路途远的学生可提前一周安排住宿。

2、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各二级学院等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学生实习等活动需要安排住宿的,由相关部门于放假前一周向学生公寓提供住宿学生名单、住宿原因和住宿时间等情况,并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学生公寓办理住宿手续。凡属于个人行为学生公寓不安排住宿。

3、外省籍特困学生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本人需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学生公寓办理住宿手续。

4、假期留校学生的日常管理按照“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单位指派人员对留校学生进行管理,处理假期学生的有关事宜。

5、寒暑假留校住宿学生原则上实行集中住宿。按照男女生分楼和学院、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安排住宿。

6、寒暑假住校学生要遵守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水,文明住宿。

7、留校住宿期间一旦发现有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取消住宿资格。